北京市近日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,对涉企行政检查的主体人员等事项进行明确。
聚焦检查主体资格问题,实施意见明确,行政机关、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等三类主体具有行政检查权。严禁各类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等第三方机构实施行政检查,社区居委会、村委会以及行业商会、协会等组织不属于行政检查主体,不能实施行政检查。
目前,北京市正在组织各级部门开展行政检查主体的审核及公布工作。该项工作完成以后,企业遇到入企检查,可在各区政府、各市级政府部门网站的“行政执法公示”栏目核实相关单位是否属于行政检查主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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